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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银恒享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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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上银恒享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注: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三年。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即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即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在其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在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起申请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和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依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一定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公开披露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和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公开披露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公开披露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销售机构赎回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投资者每次赎回份额申请不能低于1份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上述余额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和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公开披露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对投入资产的人认购或申购的每份基金份额设有三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满足最短持有期限的情况下方可赎回,故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公开披露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转换业务需要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用。基金转换费用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的标准收取。其中,转出基金赎回费根据各转出基金相应的赎回费率进行计算和收取;申购补差费为转入基金申购费与转出基金申购费之间的差额,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不同分段收取,申购补差费按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各自对应的申购费率分别计算,由申购费率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率低的基金进行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自2022年8月15日起,投资的人能通过本公司办理本基金与以下基金的转换转入业务;自2025年6月9日起,投资者能够最终靠本公司办理本基金与以下基金的转换转出业务:上银恒泰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代码:013139)、上银稳健优选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A类基金代码:013397、C类基金代码:013398)。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是否开通转换业务以各销售机构为准。投资人在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本公司今后发行的开放式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于基金转换业务并另行公告。

  (1)基金转换是指投资人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直接转换到本公司管理的另一开放式基金,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

  (2)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

  (3)投资人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申请转换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基金转换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先申购的基金份额在转换时先转换。

  (7)基金转换只允许在前端收费基金之间或者后端收费基金之间进行,不允许将前端收费基金转换为后端收费基金,也不允许将后端收费基金转换为前端收费基金。

  (8)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3日对投资人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T+4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9)每笔基金转换视为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10)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日(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为:

  (11)单笔转换最低申请基金份额及转换后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持有基金份额适用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最新业务公告中关于最低赎回份额及赎回后最低持有基金份额的规定。如投资人转换后该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余额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余额,销售机构应要求投资人将余额部分一同转换。

  (13)投资人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所需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

  (14)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15)投资人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否则基金转换申请处理为失败。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人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具体扣款方式也以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自2022年8月15日起,投资的人能通过本公司直销渠道(包括网上及微信)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是否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其申购费率相同。具体申购金额限制以销售机构有关规定为准,本公司直销渠道(包括网上及微信)每期申购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元(含定期定额申购费)。

  投资人能够最终靠上述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相关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日期、时间及办理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相关规定为准。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3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同时可以拨打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咨询相关事宜,或登录网站获取相关信息。

  (2)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充分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第一个开放期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三个月对日,第二个以及以后的开放期首日为上一开放期结束次日的三个月对日。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三个月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本次开放期为2022年8月19日(含)至2022年8月25日(含)。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公告。

  注: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投资者每次赎回份额申请不能低于1份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上述余额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有期限不少于7日的份额,赎回费率为0.1%;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网点、流程、规则以及投资者需要提交的文件等信息,请参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次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情,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咨询相关事宜,或登录网站获取相关信息。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因此,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转入下一封闭期,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有风险,投入资金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充分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依据自己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最大限度地考虑自身的风险承担接受的能力,在懂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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